福建仙游法院发布首批电诈案审判结果!
导读:6月22日,福建仙游县法院发布首批涉“两卡”电信网络犯罪典型案例,旨在警示涉“两卡”犯罪分子,引导社会公众,推动行业治理,构建全民防诈反诈新格局。
6月22日,福建仙游县法院发布首批涉“两卡”电信网络犯罪典型案例,旨在警示涉“两卡”犯罪分子,引导社会公众,推动行业治理,构建全民防诈反诈新格局。
案例一:出卖名下5张银行卡 帮转赃款100多万元
基本案情:2020年11月至12月间,被告人严某某在明知他人利用网络实施犯罪的情况下,仍出卖自己名下的5个银行账户及电话卡为3个对象提供帮助,该涉案银行卡累计帮助结算数额110万余元,其中系网络诈骗赃款为2万余元。
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严某某明知是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提供支付结算帮助,共计帮助结算数额人民币110万余元,情节严重,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据此,法院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被告人严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案例二:出借支付宝还帮刷脸 帮助网络诈骗犯罪
基本案情:2021年12月15日下午,被告人刘某明知其出借的银行卡将被用于转移违法犯罪所得资金,仍将自己名下的银行卡及支付宝账号等出借给犯罪分子使用,并通过刷脸、指纹验证等方式协助转移犯罪所得共计人民币5万余元(其中系网络诈骗赃款为人民币6024元)。
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伙同他人明知是犯罪所得款项而予以协助转移,数额共计人民币5万余元,其行为侵犯司法机关对刑事犯罪进行追究的活动,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据此,法院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四千元。
案例三:帮他人收购银行卡 为网络赌博等结款75万多
基本案情:2020年6月至12月间,被告人宋某某通过网络QQ群累计收购他人银行卡账户46套,并将收购的银行卡账户出售给同案人,为网络赌博、电信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提供资金结算,被告人宋某某非法获利人民币6700元。期间,被告人宋某某买卖的银行卡账户为违法犯罪提供资金结算数额达人民币75万余元。
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宋某某非法持有、买卖他人信用卡累计46张,数量较大,从中非法获利人民币6700元,其行为扰乱信用卡管理秩序,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据此,法院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判处被告人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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